學期成績公佈後,學生如對成績有疑義時,至遲應於本校行事曆次學期上課開始日前,檢具「學期成績複查申請單」及學期成績通知單,向開課單位(系、所、學位學程、室或中心)提請複查。 開課單位受理後轉授課教師查核,授課教師應於更正成績截止日前回覆複查結果並通知學生。 學生對複查結果如有不服,得於收到複查結果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及及影響其權益之事實,向本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