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學系碩士班先修課程實施要點 2024/6/4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
為協助本系學士班成績優異且有修習化工與材料研究之學生繼續就讀碩士班,預先規劃專業暨學術研究方向,茲依據「東海大學碩士班先修課程實施要點」特訂定本施行要點。 |
第二條 |
本系學士班三年級學生欲申請碩士班先修課程者,得於三年級下學期開學後,依規定申請手續向本系提出申請。由本系甄選委員會審核。錄取名額與名單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佈之。 |
第三條 |
錄取碩士班先修課程者(以下簡稱錄取生),得依學校及本系之規定繼續就讀碩士班課程,兼具學士學位候選人及碩士班預備研究生資格。 |
第四條 |
錄取生應與碩士班入學考試一般考生公平參加入學甄試或考試,經通過甄試或考試錄取,始取得碩士班學生之資格。 自109學年度起申請修習碩士班先修課程者,如有下列情形,取消其碩士班先修課程資格。 (一) 未於修業年限內畢業而延長修業者。但因修讀並取得雙主修、教育學程畢業資格或完成經學校核准至國外修讀雙聯學位、交換學習者,不在此限。 (二) 未能於畢業當年度銜接入學碩士班者。 |
第五條 |
本系將協助錄取生選定指導教授,由指導教授輔導選課及協助訂定研究專題,以期該生能在本系及早獲取學碩士學位。 |
第六條 |
錄取生於學士班曾修習碩士班科目學分,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等第制B-),且該學分未列畢業學分數內,得抵免碩士班畢業學分,且不受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有關研究生抵免學分上限規定之限制 |
第七條 |
碩士班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入學當學期加退選截止日前辦理,申請辦理學分抵免以一次為限。 |
第八條 |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院務會議備查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