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班】25屆東海化工(材)申請入學菁英學生獎學金

「第25屆 [東海化工(材)] 申請入學菁英學生獎學金實施辦法」

一、 宗旨

為鼓勵優秀高中畢業生報考並就讀本系,吸引具高度競爭力之頂尖學子深耕專業領域,特訂定「申請入學優秀學生菁英獎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獎勵對象與資格

本獎學金對象為經由該年度「大學申請入學」管道錄取本系之正取生。

獲獎資格(大一)依申請入學正取錄取名次排序,前 2 名且實際入學者直接獲得獲獎資格。(若前兩名未註冊,依正取名次遞補)。

 

三、 獎勵名額與金額

  • 獎勵名額: 每學年度至多 2
  • 獎勵總額: 每名獲獎學生4年總獎助金額最高為新台幣 48 萬元(旨在支應四年全額學費)。
  • 發放方式: 分4年逐年發放,每學期於註冊後核發新台幣 6 萬元(每學年共 12 萬元)。

四、 續領資格與審核標準

為確保獲獎學生保持優異學業表現,續領資格採逐年審核,須符合下列條件

續領資格(大二至大四)獲獎學生之「前一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需位列全系年級排名前 20%(含)以內或班上前10名。

五、 核發程序

  1. 每學期開學註冊後,由系辦公室檢視獲獎學生是否完成註冊程序。
  2. 大二(含)以上之續領審查,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前,由系辦公室依據教務處提供之全系學年排名名次進行審核,符合條件者予以撥付

六、 資格喪失與追繳

獲獎學生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其當學期及後續之獲獎資格:

  1. 前一學年度成績未達系年級排名前 20%(含) 以內或班上前10名之標準。
  2. 於領取獎學金之學期辦理休學、退學、轉系(含轉出本系)或遭開除學籍者(得依比例追繳已領取之金額)
  3. 在校期間受小過(含)以上之處分者。
  4. 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或偽造之情事。

七、 經費來源

本獎學金之經費來源由 [第25屆東海化工(材) 系友專案捐贈] 項下支應。

第25屆東海化工(材)申請入學菁英學生獎學金 (Class of 1983 Merit-Based Student Scholarship for Chemical and Materials Engineering Department)

八、 附則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